⑴无形财产权。
⑵承认或颁发有必要通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则。
⑶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破例,它只维护财产权,不维护人身权。
⑷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力主体所专有。权力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力人的赞同或者法令的特别规则,都不能享有或者运用这种权力。
⑸地域性:某一国法令所承认和维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令效力。
⑹时间性:法令对知识产权的维护规则必定的维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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