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在下列情况下运用著作,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不向其付出酬劳,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并且不得侵略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别的权力:
(一)为个人学习、研讨或许赏识,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二)为介绍、谈论某一著作或许阐明某一疑问,在著作中恰当引证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三)为报导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许引证现已宣布的著作;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许播映别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现已宣布的对于政治、经济、宗教疑问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的在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许播映在大众集会上宣布的说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的在外;
(六)为校园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讨,翻译或许少数仿制现已宣布的著作,供教育或许科研人员运用,但不得出书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运用现已宣布的著作;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设或许保留版本的需求,仿制本馆保藏的著作;
(九)免费表演现已宣布的著作,该表演未向大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付出酬劳;
(十)对设置或许陈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著作进行描摹、绘画、拍摄、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许别的安排现已宣布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著作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著作在国内出书发行;
(十二)将现已宣布的著作改成盲文出书。
合理运用必须契合下列条件:
(1)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
(2)只能对于现已宣布的著作;
(3)不得与著作的正常运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关于商标设计的要求 | ![]() |
下一篇:如何辨别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真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