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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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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注意事项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5-04 点击:110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其中某一个。

      2、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3、转让人用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4、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期限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者。

      5、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转让人承诺不在注册有效期内自己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带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商标竞争的商业活动。

      6、转让人保证该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转让人保证提供的文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该注册商标的转让性质是商标所有权永久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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