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驳回复审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预备驳回复审请求书件:包含编撰驳回复审请求书、拟写驳回复审理由及现实根据并附有关依据;
3、由商标代理组织代驳回复审请求人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请求书件;
4、商标评定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请求复审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审查以为契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以为不契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商标评定委员会以为请求基本契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能够期限补正;期限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请求人,请求书件不予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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