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征。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征。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
(5)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专有性,即独占性或独占性;除权利人附和或法则规矩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运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独占的专有权利受严峻保护,不受别人侵略。只需经过“强行容许”,“征用”等法则程序,才华改变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效果,既不是人身或品质,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归于品质权也不归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无缺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而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联络。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著作质权、或精力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联络,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凌乱(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当与品质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地域性,即只在所招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两边互惠协议外,经一国法则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则效能。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必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即只在规矩期限保护。即法则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矩有必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则对保护期限的长短或许一起,也或许不完全相同 ,只需参加国际协议或进行国际恳求时,才对某项权利有共同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归于必定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分配的权利,能够运用、收益、处置以及为他种分配(但不发生占有疑问);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承继)等。
■知识产权在好几方面遭到法则的束缚。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则也招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效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工业的展开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时间独占,
所以法则对知识产权规矩了许多束缚: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则为之规矩了各种活泼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恳求、检查和赞同,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矩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颁布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恳求、检查、注册这些束缚,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束缚。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则都有格外规矩。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必定的运用或施行的职责。法则规矩有强行容许或强行施行容许原则。对著作权,法则并规矩了合理运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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