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1-05 点击:172
一、商标复审请求以邮递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核算,分别将本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宣布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宣布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许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示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定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请求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宣布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供给商标局邮递的信封,以便核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告诉的日期。
二、马德里世界注册商标复审请求,共复审时限从世界局宣布驳回告诉书所标示的日期起算。不能供给世界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世界局的驳回商标告诉书所标示的日期起算。
三、当事人请求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因不可抵抗的事由或许别的正当理由,能够在期满前请求延期30天。延期请求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告诉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刻从第16日起算。
四、由于延期请求的时限检查只能在收到复审请求书件时才干进行,因而,商标评定委员会收到延期请求时,不进行时限检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同时进行时限检查。超越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定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诉当事人或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