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2-03 点击:103
第十三条 特别象征所有人能够在与其公益活动有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别的物品上运用该象征,并答应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运用该象征的产品或许服务项目上运用。
第十四条 特别象征的运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别象征运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定书面运用合同。
特别象征运用人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运用人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第十五条 特别象征所有人或许运用人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其地点地或许行动发作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运用人中止运用该特别象征,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所有人的特别象征挂号:
(一)擅自改变特别象征文字、图形的;
(二)答应他人运用特别象征,未签定运用合同,或许运用人在规则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许未报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挂号的产品或许服务范围运用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中止侵权行动,没收侵权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运用与所有人的特别象征一样或许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许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别象征所有人答应,擅自制作、出售其特别象征或许将其特别象征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别象征所有人形成经济损失的别的行动的。
第十七条 特别象征所有人或许运用人发现特别象征所有权或许运用权被损害时,能够向侵权人地点地或许侵权行动发作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别象征侵权案子投诉的,应当依特别象征所有人的恳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停;调停不成的,特别象征所有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别象征侵权案子,在查询取证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帮忙,不得拒绝: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查看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查询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动;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事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