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用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后需求持续运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请求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请求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请求的,刊出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请求检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实,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实一同运用。
依据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用期满,需求持续运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则处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处理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用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用期满次日起核算。期满未处理续展手续的,刊出其注册商标。
注意以前是期满前六个月,如今改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