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宜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象征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1、《商标法》第11条规则,商标不得运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一样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称号或许象征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一样的。
(2)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军旗一样或许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称号、旗号、徽记一样或许近似的。
(4)与标明施行操控、予以确保的官方象征、查验印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现已授权的在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象征、称号一样或许近似的。
(6)带有民族轻视的。
(7)与本类产品或效劳的产品或效劳项目称号,或许本职业的通用名词特别近似的象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8)民间约定俗成的表明吉利的象征,且指定用于平时生活用品或许平时效劳项目上,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9)民间喜庆、恭贺的常用语或许别的常用语,一般不能用作商标注册。
(10)民间常用的产品包装的装修图画,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1)简略的色彩或许色彩的组合,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2)容易引人误解,缺少显著特点,也许形成不注影响的象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3)民族的称号。
(14)仅由交易场所的一般称号作为商标的,缺少显著性。
(15)职业的称号及其简称。
(16)常用商贸中的语言或许象征,缺少显著性,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17)非独创性的广告语。
(18)以常用的礼貌用语及一般人的称称谓作商标,缺少显著性,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上述为一些不能用来注册商标的规则,另外还有一些不能注册为商标,是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有近似,假如判别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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